买了“法拍房”税费该由谁来交?长沙中院从这5个方面来破题
“法拍房”要交税费吗?
怎么交?
买卖双方各自如何承担?
原房主不配合开发票怎么办?
……
10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举行“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司法事项办理协作机制”会签仪式,从5个方面来破解“法拍房”税费难题。
涉税调查、询价、税费测算和缴纳信息交换
被执行的不动产所在地在市区范围内的(不含长望浏宁地区)的,由拍卖方法院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具体对接;所在地在长望浏宁地区的,由拍卖方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具体对接。
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司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所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
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会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算本次处置应缴税(费)金额,并向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法院从拍卖款中扣除并缴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买受人应承担的税费,由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时,若被执行人有欠税情形,且税务机关申请受偿被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缴税费的,法院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不动产拍卖款项,依法保障税收债权。被执行人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
在省税务局和省高院未明确具体规定前,被视为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包括: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逾期未开具发票,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来源:三湘都市报
记者: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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